|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人事管理体制,加快公共人事服务体系建设,促进人事代理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人才交流机构依照规定办理人事档案管理等有关人事代理服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是人事代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事代理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人事代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人事代理对象:
(一)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以及其他无主管部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
(二)律师、会计、审计、公证等社会中介机构,各社会团体、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自主创业和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
(四)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
(五)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六)辞职和被辞退及自动离职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七)与用人单位中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人事改革中的分流人员。
第五条 人事代理的主要内容:
(一)负责单位和个人人事档案保管;
(二)代缴(办)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户口关系迁移和集体户口等手续;
(三)代办档案工资定级、晋级、调整和工龄计算核定等手续;
(四)代办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定、申报评审、考试报名等手续;
(五)出具出国(境)、考研等各类所需的材料证明;
(六)代办聘用合同签证;
(七)为人事代理单位办理各类人才引进、推荐和招聘业务;
(八)为人事代理单位提供人事政策咨询,受理人事管理、考核、培训和人才素质测评等业务;
(九)协办《外来人才居住证》;
(十)按照《党章》有关规定,接转党团员组织关系;
(十一)为应届毕业生提供就业政策咨询,为暂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管理人事档案;
(十二)流动人员人事关系接转;
(十三)协调流动争议;
(十四)承办单位和个人委托的其他人事代理业务。
第六条 人事代理的形式。各类企事业单位可以实行单位代理,也可以实行个人代理;实行单位代理的,可以全员代理,也可以对部分人员进行代理。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均应实行人事代理。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实行全员人事代理。
第七条 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按照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人事档案管理,一律由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负责,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管理人事档案。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自主选择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人才交流机构与实行人事代理的单位或个人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第九条 人事代理单位和个人在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中,应当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应当与代理单位或个人签订人事代理合同,确立委托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具体条款由代理双方约定。
人事代理双方应认真履行人事代理合同,承担各自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如有违反人事代理合同或发生合同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人才交流机构提供的人事代理服务,应公示服务内容和工作程序,公布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台州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